3月10日,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做好上海市2026年陸上風電、光伏電站開發建設方案申報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到,光伏電站用地需符合《關于支持光伏發電產業發展規劃用地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自然資辦發〔2023〕12號)要求。陸上風電項目按《上海市新型儲能示范引領創新發展工作方案(2025-2030年)》(滬府辦發〔2024〕28號)提出儲能建設或購買調峰能力方案。鼓勵支持民營企業參與光伏電站、陸上風電開發建設。
新申報項目。一是2027年6月前核準的陸上風電項目;二是2027年6月前開工的6兆瓦以上集中式光伏項目(利用公共機構以及工商業廠房建筑物及其附屬場所建設的光伏項目除外)。
原文如下:
關于做好上海市2026年陸上風電、光伏電站開發建設方案申報工作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根據《光伏電站開發建設管理辦法》(國能發新規〔2022〕104號)、《關于組織開展“千鄉萬村馭風行動”的通知》(發改能源〔2024〕378號)、《上海市可再生能源項目競爭配置管理辦法》(滬發改規范〔2024〕2號)、《關于進一步做好我市光伏發電管理的通知》(滬發改能源〔2025〕189號)等文件要求,現組織開展我市2026年陸上風電、光伏電站開發建設方案申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范圍
1.新申報項目。一是2027年6月前核準的陸上風電項目;二是2027年6月前開工的6兆瓦以上集中式光伏項目(利用公共機構以及工商業廠房建筑物及其附屬場所建設的光伏項目除外)。
2.調整納入項目。已納入2025年開發建設方案且未建成投運的陸上風電和光伏電站項目。對不能按期核準的陸上風電和不能按期開工的光伏電站項目,各區應說明項目進度滯后原因和后續改進舉措。確因非開發企業自身原因造成進度滯后的,經組織評估后繼續納入2026年開發建設方案;未說明原因或因企業自身原因進度不及預期的,按程序移出開發建設方案。
二、申報要求
1.各區發展改革委、相關管委會組織符合條件、有投資意愿的企業積極開展2026年陸上風電、光伏電站開發建設方案申報。
2.光伏電站用地需符合《關于支持光伏發電產業發展規劃用地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自然資辦發〔2023〕12號)要求。陸上風電項目按《上海市新型儲能示范引領創新發展工作方案(2025-2030年)》(滬府辦發〔2024〕28號)提出儲能建設或購買調峰能力方案。鼓勵支持民營企業參與光伏電站、陸上風電開發建設。
3.企業不得提供虛假材料,申報項目場址之間不得存在重復、重疊等情況。我委組織第三方對申報材料進行復核,一經發現弄虛作假行為的,取消企業項目申報資格。
4.開發建設方案下達后,項目名稱、投資企業、項目場址等信息不得隨意變更;因客觀因素確需變更的,應在合法合規條件下由開發企業向各區發展改革委、相關管委會提出信息變更申請,由各區發展改革委、相關管委會匯總后向我委申請調整。
5.各區發展改革委、相關管委會應及時將開發建設方案項目配套電網工程納入市、區年度電網建設計劃,并督促企業加快落地實施,確保項目按期核準(備案)、開工和投運。電網企業要積極落實納入開發建設方案項目的接網消納條件,做好電網投資與電站本體工程的協調,確保配套接網工程與風電、光伏發電項目同步建成投運。
6.各區發展改革委、相關管委會應加強對納入我市開發建設方案開發企業的管理,對多次因自身原因導致項目進度滯后的企業,對其申報納入開發建設方案的項目重點嚴格審核。
三、申報時間
請各區發展改革委、相關管委會高度重視開發建設方案申報工作,及時對申報材料進行整理匯總,確保申報材料真實準確,于3月31日前將相關材料報送我委。隨文請同步報送納入2025年開發建設方案項目推進實施情況。
特此通知。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6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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